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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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政策名称 享受对象 政策内容 申请条件 受理机构
    1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 根据皖人社发〔2017〕61号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提高至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由 1500 元/月调整为 1930 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 1350 元/月调整为 1737 元/月。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2 失业人员续发失业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3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且有直系亲属。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4 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转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规定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1.跨省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符合其中1个条件即可)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5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2024届毕业生 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缓解毕业生求职创业费用压力。 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人身份以及特困人员中的2024届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6 创业培训补贴发放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的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1.《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第四章资金使用“(三)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及时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经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复审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后扶持补贴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2.《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91号规定“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对按规定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免费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7 创业开业指导 自然人、法人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 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8 组织创业培训讲师选评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6号)第二章师资培训:凡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
    (一)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2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讲师选评工作。 2.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9号):省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师资培训和质量评估。 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6号):省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全省创业培训师资的培训和选评,监督、指导各地师资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讲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提高班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师资培训合格后1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9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微企业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0 一次性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到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1 公益性岗位补贴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2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个人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3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4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15 其他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滁州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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